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起重机械”继续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之内。
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起重机械包括升降机、起重机和机械式停车设备三大类、桥式起重机等9个类别、28个品种。
2014年《特种设备目录》有关起重机械的变化包括:
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
取消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
将电站桥式起重机等8个品种设备结构、配置基本一致的类型分别进行了合并;将轻小型起重机械中的钢丝绳电动葫芦、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作为整机的部件(起升机构)纳入整机监管;对架桥机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进行了重新归类;将机械式停车设备、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分别合并为一个品种。
起重机——用吊钩或其他取物装置吊挂(或夹持等)重物,在空间进行升降与运移等循环性作业的起重机械。
轻小型起重设备——构造紧凑,动作简单,作业范围投影以点、线为主,较为轻便的起重机械。
升降机——只有升降运动,且只能沿导轨升降的起重机械。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过机械搬运的方式实现汽车平面或立体停放的设备。
2023版标准把升降作业平台彻底从起重机械分类中剔除出去,把塔式起重机从臂架式起重机里独立出来。
(二)按照安装和使用方式分类:
固定使用的起重机械:固定安装在某一特定场所进行作业的起重机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一般分为两类: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另一类是以整机形式转移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等起重机械。
(三)目录内的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其桥架梁通过运行装置支承在轨道上或直接支承在承载面上的起重机。
通用桥式起重机:一般环境中普通用途的桥式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等一种或多种的组合。注:不包括以葫芦为起升机构的桥式起重机。
冶金桥式起重机:适应金属冶炼、铸造、轧制和热加工等特殊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工艺流程中的桥式起重机。
防爆桥式起重机:用于爆炸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环境,具有防爆性能的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在有色金属电解铝、镁、铅、锌、铜等冶炼车间环境中使用,对强电流具有绝缘功能的桥式起重机。
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在一般环境中使用的单主梁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在一般环境中使用的双主梁桥式起重机。
2.门式起重机:桥架梁通过支腿支承在轨道或者承载面上的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一般环境中普通用途的门式起重机,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等一种或多种的组合。【笔者注:不包括以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门式起重机。】
防爆门式起重机:用于爆炸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环境,具有防爆性能的门式起重机。
造船门式起重机:专门用于船厂的船坞、船台、平台等区域,可对船体分段或其他物品进行吊装及空中翻身作业的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用于港口配有外伸悬臂和集装箱吊具,对集装箱船舶进行装卸作业的门式起重机。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配置集装箱吊具,专门用于集装箱吊运,运行于轨道上的门式起重机。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配置集装箱吊具,专门用于集装箱吊运,采用轮胎运行的门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在一般环境中使用的门式起重机。
装卸桥(桥式抓斗卸船机):用于港口和铁路货场等场合,采用抓斗或电磁吸盘等作为取物装置,对车辆、船舶或火车等进行装卸作业的门式起重机。
架桥机:支承在桥梁结构上、可沿纵向自行变换支承位置、用于将预制桥梁梁体安装在桥墩(台)指定位置的专用起重机。
注1:架桥机按施工方法可分为整跨架设式和节段拼装架设式;按过孔方式可分为导梁式、吊运架一体式、步履式、走行式、铁路车辆式等。
注2:预制桥梁梁体包括整孔梁体、整跨梁片和节段梁体等。
3.塔式起重机:臂架安装在垂直塔身顶部、可回转的起重机。
4.流动式起重机:可以配置立柱(塔柱),能在带载或不带载情况下沿无轨路面行驶,且依靠自重保持稳定,带有臂架的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5.门座式起重机:安装在门座上或固定在静止不动的基础上的臂架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安装在门座上,且臂架可回转的移动式臂架起重机。
固定式起重机:固定在基础或其他静止不动的基座上的臂架起重机,常见的型式是码头吊。
6.缆索起重机:以柔性钢索(承载索)作为架空支承构件,供悬吊重物的起重小车在承载索上往返运行,具有垂直运输(起升)和水平运输(牵引)功能的起重机。主要用于采矿场、林木场、港口码头、水电站混凝土大坝等。
7.桅杆起重机:以两端通过缆绳或支撑固定的桅杆或相同功能构件为基本构件,配备或者不配备臂架和/或回转机构,依靠起升机构和操作绳索工作的臂架起重机。结构轻便、传动简单、装拆容易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定点装卸重物和安装大型设备。
8.升降机:只有升降运动,且重物或取物装置只能沿导轨升降的起重机械。
施工升降机:临时安装的、带有有导向的平台、吊笼或其他运载装置并可在建设施工工地各层站停靠服务的升降机械。
简易升降机:以曳引机、卷扬机、电动葫芦、液压泵站等作为驱动装置,通过钢丝绳、齿轮齿条、链条或液压缸等部件带动货厢,在井道内沿垂直或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向装置运行的仅用于运载货物的起重机械。
9.机械式停车设备:通过机械搬运的方式实现汽车平面或立体停放的设备。
(四)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起重机械
电动葫芦
争议